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2763556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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