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640号
原告:尹文干,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2763556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尹文干诉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尹文干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尹文干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