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桃溪镇章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初1291号
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县桃溪镇章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桃溪镇章岸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桃溪镇章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