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99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阳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宣龙,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姹,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魏宏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 倩
代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