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3907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27663556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刘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