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553号
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杏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青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