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诸葛某某、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民辖33号
原告***、***与被告诸葛**、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对于***、***提出的本案涉及标的额巨大,且其要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为了保证本案公正审理,申请开发区法院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开发区法院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本案不宜由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开发区法院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本案由其他法院审理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案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