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3224号
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2层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77038。
法定代表人:诸葛晨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鲜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8号星光名座广场05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F1PK6G。
法定代表人:王彦入,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鲜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丁铁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闪
书 记 员 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