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融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322、330、331、402、507、520、577、624、704、756、801、856、862、868、870、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5327064F,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融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XRYAY01,住所地***市海州区南极北路25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万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F9398J,住所地***市海州区南极北路25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22819835W,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五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0678669T,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77038,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2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东。 申请执行人:***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QPTT02,住所地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新寓B5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新寓B803室。 申请执行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1244570Q,住所地***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八佰城市走廊圆弧3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213062038,住所地***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技创业城2号楼18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江苏海洋大学。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江苏海洋大学。 申请执行人:***市文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Q4M0F77,住所地***市连云区墟沟镇中华东路广东花园二期1-5号楼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0546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644452,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4315K,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91民初2245号、(2021)苏0791民初2241号、(2021)苏0791民初2240号、(2022)苏0791民初80号、(2022)苏0791民初572号、(2022)苏0791民初571号、(2021)苏0791民初160号、(2021)苏0791民初2623号、(2021)苏0791民初2510号、(2021)苏0791民初408号、(2022)苏0791民初338号、(2022)苏0791民初927号、(2021)苏0791民初2034号、(2022)苏0791民初84号、(2021)苏07民终3216号、(2022)苏0791民初105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以上判决: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各申请执行人合计9348767.8元并承担相应费用,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各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07日-2022年09月14日期间陆续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先后于2022年4月12日、5月20日、6月7日、7月18日、8月11日、8月24日、9月6日、9月15日等多次通过上述不同案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时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开展后续执行工作。 1.对被执行人名下常用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已被其它案件司法冻结,无可扣划金额,本院扣划0元。 2.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至本市车辆管理所以(2022)苏0791执322号对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轮候查封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去向不明,未对车辆进行司法处置。 3.本院于2022年6月2日至本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封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绿地观湖一号127号楼105室房产,于2022年6月24日以(2022)苏0791执330号查封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绿地观湖一号19-1-2002室、绿地观湖一号16-2-1902室、绿地观湖一号16-2-1903室,于2022年6月24日以(2022)苏0791执331号查封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绿地观湖一号B3-4地块58#楼1501室、绿地观湖一号B5-1地块115楼3**102室,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经本院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和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查证,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房产及车位等,目前除部分不动产被其它案件查封外,剩余房产大都已被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抵工程款的形式以物抵债了,上述不动产查封的同时部分案外人即向提出执行异议,向本院提供了案件诉讼之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房抵债(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具体见(2022)苏0791执330号卷宗),另有部分不动产由于买家未付清尾款无法过户存在争议,亦无法处置。 三、2022年8月10日、8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目前绿地集团在***项目已售罄,公司仅余部分工作人员值班,尚有部分车位可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鉴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上千万元,本院以(2022)苏0791执869号依法查封了绿地集团***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库(丘号:01862670)共计83处车位,将统一对该批车位进行司法拍卖。因上述83处车位拍卖变卖过程较长,上述部分同类案件按照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上述部分同类案件一并执行,待司法拍卖上述车位得款后予以分配,亦可以物抵债。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通过当面及电话等方式约谈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3487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9348767.8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位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91民初2245号、(2021)苏0791民初2241号、(2021)苏0791民初2240号、(2022)苏0791民初80号、(2022)苏0791民初572号、(2022)苏0791民初571号、(2021)苏0791民初160号、(2021)苏0791民初2623号、(2021)苏0791民初2510号、(2021)苏0791民初408号、(2022)苏0791民初338号、(2022)苏0791民初927号、(2021)苏0791民初2034号、(2022)苏0791民初84号、(2021)苏07民终3216号、(2022)苏0791民初1053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