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44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申请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唐山工程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26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唐山工程处、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唐山工程处、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350000元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信达(唐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唐山工程处、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