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03执异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虚假出资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由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股东成立,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成立。其中,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认缴出资额6400万元、持股比例40%;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800万元、持股比例30%;***认缴出资额
2400万元、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额2400万元、持股比例15%。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第一期以实物出资11200万元,第二期以货币出资4800万元,货币出资期限为2009年1月14日。公司发起人首期实物出资11200万元,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第二期货币出资4800万元仍未出资到位。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具有“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本案第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虚假出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权益,损害了国家对企业、公司的管理秩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8条、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中航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0)沾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