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498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四环鸿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94615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11269W。
法定代表人***。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法人***于2019年8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前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法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所在地未找到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