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81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
法定代表人:向贤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源小区2栋4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
被执行人:***,男,生于1949年12月23日,汉族,住江油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油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的银行存款470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6950元,从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