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94-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胜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要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航南航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南京分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胜发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南京分部、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