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某某与唐山市开平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2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某某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