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5民初389号
原告:白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州市某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白某与被告湖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海南工程南局、达州市某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白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