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某某等与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5民初389号 原告:白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州市某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白某与被告湖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海南工程南局、达州市某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白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