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5民初82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上街银源小区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73542488Y。
负责人:***。
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1126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