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27执异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申请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负责人:***,职务不详。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华西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追加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