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某某与某某、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