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