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5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9098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夏伟国,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