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予以终结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9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周 琪
审判员 蒋政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