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MB188276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9098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案(2022)苏0411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二处[2021]294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截至2022年4月7日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68112.0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8月30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物流信息查询,文书已签收,被执行人未到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存款较小,本院予以冻结,冻结到期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注意到期前向本院提出对前述账户的续封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2年8月17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10月12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现场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2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22年10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4568112.05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峰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