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法北执字第03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镇钱威路。
法定代表人单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中亿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亿公司与被执行人皓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亿公司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皓科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亿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潘洪峰
执行员 胡 毅
执行员 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