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民初317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244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
法定代表人:单群,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丰(受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670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信,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阳(受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