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58号
申请人:***,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宏腾钢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60007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村威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金泓环保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31470116,住所地无锡市南站塘南路118号之一(南站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244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威路。
法定代表人:单一。
被申请人:单一,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女,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腾钢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泓环保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单一、***、***、***、***、***、***、***、***、**、***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宏腾钢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泓环保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单一、***、***、***、***、***、***、***、***、**、***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