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

4861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4861号
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244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群,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670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信,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三森焊管型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无锡市中亿钢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