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路**号顺雅名筑*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9678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