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71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3GP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22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3787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763.97元、扣收诉讼费10280.25元、执行费241.46元,余款可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