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6341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商报路7号天健创业大厦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7566X。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