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铭典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都市铭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都市铭典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首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涉案五份《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均约定“争议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乙方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涉案五个合同所涉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一致,被上诉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起诉,应合并立案处理,不得以存在一个以上诉讼请求为由拆分处理。且是否并案处理不属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