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69号之一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我爱我家互动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爱我家互动营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7元、保全费14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