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3879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夏昌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巧,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A栋501室5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538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及上下画服务费281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①以14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后六个月为536天,共计37707.60元;②以14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后六个月为453天,共计31868.55元)。以上1、2项合计350976.15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200120D01),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发布“渤海银行”广告。双方同时就合同金额、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达成协议。合同金额为423400元,付款时间为被告于上刊前支付款项的1/3,上刊一周内支付款项的1/3,下刊一周内支付款项的1/3。被告如未能按本合同要求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广告发布等义务,但被告仅在上刊前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余281400元未支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但被告均拒绝履行。被告屡次拒绝履行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收益。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到庭。 本院查明,2020年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发布“渤海银行”地铁广告;付款时间为:甲方于上刊前支付款项的1/3,上刊一周内支付款项的1/3,下刊一周内支付款项的1/3,共计423400元;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要求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或撤下已发布之广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020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款项142000元,用途为“广告费”。 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内容为:“我司在贵司媒体投放渤海银行地铁广告(合同号:F200120D01),发布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6月14日,总金额423400元,截至2020年12月18日,我司仍有281400元未支付,今年因为疫情影响,公司资金紧张,我***分批支付以上款项,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30%,余下70%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望贵司予以同意为盼”。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原告为此支出了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广告制作及发布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广告费用,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广告费用281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广告合同虽约定有支付期限,但被告在此之后出具的《付款说明》,重新就支付期限作出承诺,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故而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按照《付款说明》所承诺的支付期限予以确定,由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其中,以84420元(281400元×30%)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另以196980元(281400元×70%)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本判决认定部分,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广告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律师费用负担的明确约定,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2814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圣火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其中,以844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另以196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64元、保全费2274.88元,共计8839.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02元,被告负担743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