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8131号之一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天向上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24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CXJ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