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7361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13D-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2968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8.45元,财产保全费2392.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