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5336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春商务大厦2105-2110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28256M。 法定代表人:**想。 被告: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春商务大厦2105-2110代码914403007892035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星区。 上列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红娘广告公司)、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619785元及违约金11698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5月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委托在深圳地铁媒体上发布内容为九州红娘的广告。原告始终依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2018年12月29日突然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未按约支付广告款项,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在原告处共发布广告的广告款合计1115135元,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已支付给原告495350元,还欠原告619785元未支付。因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尚有779865元广告未执行发布。原告认为,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应按合同向原告支付广告费619785元,并按未执行合同金额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980元。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作为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共同委托人与原告签订了《报业地铁传媒广告确认函》,明确了发布内容及发布价格;被告***用个人账号进行公司财务资金往来操作。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被告***做为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其财产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财产混同,原告有理由相信均其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共同发布者,故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应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甲方)签订《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广告于地铁9号线、2号线、等线路梯眉贴处进行发布,发布事项系九州红娘,发布时间分别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5日;广告发布费1778150元,上下画服务费116850元,合同金额为1895000元;甲方应按下列期限及方式将合同款如期支付:1、甲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148500元及全额上下画服务费116850元;2、甲方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297000元;3、甲方于2018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297000元;4、甲方于2018年9月12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297000元;5、甲方于2018年11月7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297000元;6、甲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297000元;7、甲方于2019年2月26日之前支付合同广告发布费144650元。若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且经得乙方同意的,甲方除应支付已执行合同的金额外,还应支付给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执行的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五计算,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原告(乙方)还另行与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甲方)签订《报业地铁传媒广告确认函》,双方就发布前述九州红娘广告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发布内容、发布线路、发布时间、合同金额、付款期限、付款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前述《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约定一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约定的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对外发布九州红娘广告。2018年12月29日,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向原告作出《提前下画申请》,内容为:我司2018年与贵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贵司按时为我司刊登广告。由于我司业务战略调整,希望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暂停后续广告发布,请贵司予以支持,给予安排下画,我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付广告款为1115135元,已支付455350元,还欠659785元。其中33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剩余329785元于2019年3月1日前支付完成。 另查,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65350元、8万元、9万元、2万元、4万元,以上合计495350元。原告主张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尚欠其广告费619785元未支付,其通过EMS向被告邮寄《催收函》,催促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尽快支付剩余广告费。 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系一人公司,其法人股东系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系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的大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报业地铁传媒广告确认函》、《提前下画申请》、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报业地铁传媒广告确认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提交之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尚欠619785元(1115135元-495350元)广告费未予支付,原告主张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支付尚欠的广告费及按未执行合同金额15%计算违约金即116979.75元[(1895000元-1115135元)×15%],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应对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并非《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合同相对方,但其就案涉发布广告事宜与原告签订《报业地铁传媒广告确认函》,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作为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自己的财产与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的财产系独立核算,故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应对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原告以被告***系被告九州红娘咨询公司的大股东为由,请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19785元; 二、被告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979.75元; 三、被告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九州红娘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九州红娘咨询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7.6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九州红娘广告公司、九州红娘咨询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