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羽银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7635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银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绿景新苑******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PL857。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