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7635号
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AP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银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绿景新苑******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PL857。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