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丰达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沈祝明、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5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勇,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祝文斌,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丰达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邵建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祝明、***、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盐城市大丰区丰达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8元、*祝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8元,均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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