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82执1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款880390元、车运款5000元、利息191834.5元,合计1077224.5元;并承担双倍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10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于2019年5月22日、11月14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3个,账号上暂无可供实际冻结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11月1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在被执行人住所处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11月14日冻结其在盐城市大丰南港老年养护有限公司清算组130万元工程款债权、在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130万元工程款债权,于2019年11月14日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团镇××、××、××、××幢房屋。
4、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77224.5元及相应利息,因无便于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审 判 员 徐 辉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