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95号
原告:***,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7158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6966139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