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545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376719X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5945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苏州创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第三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7158E,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新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与被告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苏州创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第三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77元,减半收取48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