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新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团建筑公司)、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17)苏09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死者***生前一直从事瓦工二十余年,事故发生时,亦是在从事瓦工工作,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辩称,关于死者应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一审判决中已经明确说明,我方认可一审的理由。 西团建筑公司辩称,本案与我们公司无关,我公司的意见与***的意见一致。 **辩称,我的意见也和***的意见一致。 ***、西团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苏09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由受害人按照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处理,被上诉人没有选择法律关系的权利;2.因上诉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依法仅应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负赔偿责任。3.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不是雇主,发生事故的也不是挂靠西团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辩称:1.本案事实应当以事故发生后第一次的调查笔录为准,因为第一次的笔录是最真实最全面的;2.本案不属于工伤纠纷理赔程序。死者是接受***的雇请从事瓦工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雇请并不是连续、常年的,所以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3.***(2013)927号通知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的依据,并未指对于死亡赔偿金权利的放弃主张,而本案是民事案件,不适用该通知。 **述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对责任的划分考虑了事故过程的具体情况,是客观、**的。**受雇于***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确认。我方认为一审判决是**的。**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对于事故的发生深感内疚,在自己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已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37802元(扣减**赔偿的3万元、***赔偿的7万元);2.西团建筑公司、**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西团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的儿子,***为***的妻子,***为***的母亲。***共生育三个子女。 2016年8月13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与西团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团建筑公司为***七至九组***处到红星河农庄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34757.03元。西团建筑公司应在业主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即本工程施工时间2016年10月13日。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包括:(1)土方开挖、回填;投标人结合现场勘察自行确定,包括道路、路肩。(2)石灰稳定土:厚度20㎝,含灰量5%,消解石灰集中消解石灰。(3)碎砖:厚度16㎝(压实后)。(4)水泥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厚度16㎝,按规范要求设置切缝、胀缝、灌缝(沥青砂)、压纹。(5)硬路肩(碎砖):压实后碎砖厚度12㎝、50㎝/侧、2㎝厚,12%石灰土找平、2㎝路砂均铺。(6)安保措施:按四级公路标准要求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包含路名牌、十字路牌、让牌、限载牌、警示桩等)、路经过的桥梁配置警示桩等。 2016年8月16日,西团建筑公司(甲方、被挂靠人)与***(乙方、挂靠人)签订了《挂靠协议》一份,载明:“***接洽的大丰区******至九组农庄路工程,要求挂靠西团建筑公司施工,特签订如下挂靠协议:1、西团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履行。2、***必须守法经营规范施工,合同以外的一律不得施工,无条件的服从西团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己提交规章制度副本)。3、质量工期、文明工地均由***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所有保证金(含投标)均由***缴纳。4、西团建筑公司按工程总价2%收取***挂靠费。5、如需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人员到现场,另外押证费用(社保培训等)由***承担,每本证每月按1000元计算(各人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6、安全责任:***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因安全事故的赔款及费用和主管部门的罚款均由***承担,如需要西团建筑公司出面处理事故的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支付给西团建筑公司,最低以每次三人五日计算,如因事故造成西团建筑公司垫付款项的,由***按月利率3%计息。7、***不得以西团建筑公司名义从事一切民间借贷及商务活动,如因此给西团建筑公司造成损失,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不得转包,否则按转包总价的双倍赔偿给西团建筑公司。8、税费按现行标准均由***承担,开票付款时,凭成本票(65%的材料票,30%的工资表)到位后给付(附身份证手机号,卡号复印件)并对成本票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无成本票按付款总额预留成本税(按实),***接受税务部门因成本问题的处理,营改增后按实例照执行。9、***负责配合西团建筑公司办理相关开竣工手续,如不办手续***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付款前,***应考虑竣工结算,注意搜集资料票据,并在竣工后向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和审计报告,否则暂不开票不出具相关手续。10、***需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有一次承担违约金3万元。***不得刻制(除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以外的)任何章印,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等。” 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数名农户要求,在***政府与西团建筑公司协议约定的道路一侧铺设进户路。2016年12月8日下午,在对进户路进行铺设,**驾驶变型拖拉机装载商品混凝土倒车卸载过程中,将正施工的***碰撞并致其死亡。2016年12月13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其中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载明:“***在***承包的***农村公路做工,2016年12月8日下午在工地上被运混凝土的四不象车倒车时碾压导致死亡,***是借用西团建筑公司的资质参加的招标而中标的(此路段浇铸不在中标合同中)。”针对死者***的赔偿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为:一、被申请人***、**共出10万元给申请方办理死者***的丧事(其中***出7万,**出3万。待后抵算赔偿款)于本月16日前履行。二、申请方对***死亡赔偿问题,可以申请再次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三、本协议达成履行后,申请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行为闹事或阻止***施工等不理智行为。四、双方对***死因无异议等。协议签订后,***按约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后***父亲***及***、***、***主张其余损失赔偿未果,遂于2017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病于2017年4月3日去世,经调查,***的继承人即其女儿***、单绘均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亦不要求参与原告主张的赔偿款项的分配。 另查,在盐城市大丰区安监局、盐城市大丰区监察局、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盐城市大丰区总工会、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的共同参与下,形成《***施工队“2016·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份,其中:一、事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有关情况载明:“(一)村民自筹建设道路情况:村民自筹建设道路位于,在***七至九组南北向农庄路南端东侧,与农庄路相连相通。***七至九组农庄路工程,建设单位为***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施工合同》,***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工程地点为***九组***处到七组红星河,南北方向,规模为1500米×3.5米。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征得邻居***、***同意,于11月中旬与施工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达成口头协议,将与农庄路相连的自家门前道路工程发包,委托***顺带施工。村民自筹建设道路为东西向,东至***家,西至农庄路,长约67米,宽约2.5米,浇筑厚度0.1米,于11月下旬开工,事发时已完成道路平整,正在从东向***、浇筑。(二)***施工队基本情况:***,男,1957年10月25日生,住。先后在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团建筑公司)、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施工。西团建筑公司中标承揽******七至九组农庄路工程后,委托***为施工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由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为其施工人员。(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村民自建施工道路中间偏西位置、北侧路边。事发地面有一根不锈钢方管,沿路边立模红线南侧横放着,长约6米,厚度0.1米。方管东端北侧外缘钉着一根钢筋,西端北侧田里放着一把钢筋。事发地点东侧路上停着一辆变型拖拉机(俗称‘四不像’),无牌照,方向盘在驾驶室左侧,车厢撑起,厢内无混凝土,车两侧前轮各有1只,后轮各有2只,后轮外轮紧靠路边。”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载明:“(一)事故发生经过:12月8日吃过中饭,施工人员***、**和来到村民自建施工道路东头,沿南侧路边从东往西开始立模。***在西、**和在东,两人配合放模、固定模具。16时40分左右,***、**和已经完成了南侧路边约40米的立模,正在沿北侧路边从东往***,做到了与南侧立好的模基本平齐的位置。两人将一根不锈钢方管沿立模红线横放,**和、***分别在东西侧,蹲在路上,沿方管北侧外缘钉钢筋。**驾驶着自己的变型拖拉机载着混凝土由农庄路侧拐进来倒车缓慢行驶在施工道路上。因为施工道路狭窄,为保证车辆平稳倒车,**将车头伸出驾驶室左窗外,向后仔细观察后轮与路边之间的距离,保持稳定距离操作方向盘驾驶。蹲在路上钉钢筋的**和看到了西边过来的变型拖拉机,向***喊了一声‘拖拉机过来了’,但***没有反应,仍蹲在路上还在钉钢筋,一直看着左侧后轮的**向后倒车时,车子撞到了***,***被撞侧倒在路边上。(二)事故救援情况:***被撞,**未感到有异常,继续向后倒车,行驶了约10米后将车内混凝土全部倒下。此时,**和回头发现***侧倒在路边上,头朝东、面朝北、脚朝北,并听到***喊‘疼’,于是大喊一声‘***躺在地上喊疼’。**立即下车来到***旁,听到喊声的***和施工人员**、**和、***等人陆续赶来,发现***背后衣服被撞破,身上和地上无血迹。***联系了‘120’,‘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确认***已经没有呼吸。***向“110”进行了报告,***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尸体被“120”救护车送到殡仪馆。”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载明:“(一)直接原因:1、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冒险倒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在村民自建施工道路倒车过程中,仅观察左侧后轮未观察右侧,没有完整、可靠的车后视线,冒险倒车,车辆撞到了在路边钉钢筋的立模人员。2、立模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立模作业时,没有认识到车辆倒车的安全风险,忽视工友提醒,未能及时避让倒行的车辆。3、变型拖拉机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车辆无牌无证;驾驶室内后视窗受车箱遮挡,不能完全观察到车后情况;在驾驶位通过右后视镜仅能观察到后轮,无后轮后方视线;车辆无倒车安全警报。(二)间接原因:1、***施工队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隐患治理不力。未对变型拖拉机证照和安全性能进行审查,未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冒险倒车事故隐患,对立模人员在路边立模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施工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变型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立模人员仅提了口头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教育上岗作业。3、西团建筑公司对农庄路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农庄路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施工队伍擅自承包村民自筹建设道路工程等。”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载明:“(一)***,男,1956年12月30日生,***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立模作业时,没有认识到车辆倒车的安全风险,忽视工友提醒,未能及时避让倒行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追究责任。(二)**,男,1968年6月28日生,变型拖拉机所有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变型拖拉机,在无完整的、可靠的后视视线情况下,冒险倒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男,1957年10月25日生,村民自建路施工承包人。未保证工程施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投入,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变型拖拉机从事工程施工,工程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隐患治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西团建筑公司对农庄路工程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施工队伍擅自承包村民自筹建设道路工程。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在行业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2017年1月24日,经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一份,意见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其中分析说明中载明:“根据简要案情,***被车子碾压当场死亡。根据尸体检验***双侧颊粘膜未见异常,颈部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大角完好,甲状软骨未见异常,上下唇粘膜内侧未见异常,颈椎前未见异常,可排除扼颈、卡捂口鼻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肝脏挫碎,腹腔检见大量积血及凝血块。结合头面部未见致命性损伤,脊柱及四肢未见严重性损伤,综合分析认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7年2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作出大政复(2017)19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工队“2016.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份,载明:“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事故责任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冒险倒车。立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变型拖拉机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施工队安全管理、现场检验、隐瞒治理不力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请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区安监局备案。三、西团建筑公司要加强对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教育、督促、检查施工队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明确的施工内容实施,施工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范畴;要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禁施工队伍承接合同以外的工程,确保施工队伍不得擅自承接工程。四、***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明确农村道路施工工程安全监督责任,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无遗漏’;需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有力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突出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严查事故隐患,严打违法行为,整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五、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农路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农路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围绕施工资质、人员配备、施工组织、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农路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路建设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此复” 又查,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当时***在立模定桩,四不象车驾驶员装运的混凝土,由***倒车,正在自卸混凝土时,有一个工人听**和说***被车子撞了,我就过去看,(***)斜坐在地上,我问他撞在哪里,说撞在我(***)屁股头子和腰间,我见他伤势不轻,就叫**打电话喊一个车子送***去医院,车子来了以后,驾驶员说这个人伤势重,不宜用我(驾驶员)的车,我就立即打了120,120路线不清,等了一个小时才到,120到了以后,医务人员看了没有什么反映,就做了一个心电图,当场确认死亡,110请120把尸体带走的。……(出事的这一段路面是不是在招投标范围之内?)不是,是4户农户请我帮忙将700多米的进户路浇筑一下,这4户分别是***、***、***还有一户老人可能不给钱,我叫不出名字,我立即请示西团公司,西团公司没有同意。后***队长***打电话给我请我帮着4户农户浇筑一下,我说确实没空,不同意帮助浇筑,但是***还是请我帮忙,我说我一分钱不要赚也要60块钱一个平方,后来4户农户又一起来找我,谈定我浇筑后给我钱,按照60块钱一个平方三户农户跟我结账。……(死者***在你工程做工是谁叫?)我没有喊他,***六、七天前从我门口走,问我有没有‘我’(***)可以干的活,我说我在街上弄公共厕所,第二天早上他就来了,也在我后面帮助盖厕所三、四天。后来我中标了***的路,他也去做了,前后一共做了六、七天。(***以往是否在你后面做过工?)春天也做过的,反正不正常在我后面做,以后也跟其他人做过。(那个开四不象的驾驶员**你是否认识?)不认识。(他是怎么到这个工地上做工的?)我找的***,***正常跟在我后面做工,混凝土都是他弄的,这个工程***没有来……。结账时我只和***结账,因为我叫的是***,我只认***结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进行调查时,****:“我是一个叫***的人介绍的,***说是帮一个姓宗的老板拖混凝土。”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事故发生时,***及**应否认定为***的雇员?***应否对***、***、***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西团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应否承担事故责任?四、***、***、***主张的损失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事故发生时,***及**应否认定为***的雇员问题。***、***、***主张其亲属***在事故发生时系***所雇请,***提出异议称,在事故发生前,***因到工地迟到,当天已被要求回家不要再在工地上做工,***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鉴于***在事故发生前即已在***承包的工程工地上从事相关劳务,且在事故发生时其亦正在该工地上从事相关的劳务,故应当认定在事故发生时***与***之间系雇佣关系。***抗辩,其与**并不相识,**并非受其雇佣,其系与案外人***联系并要求***从事相关运输工作。根据****,其系受***的介绍到案涉工地上从事运输工作,***并不向其支付劳务费用或抽取相关费用。***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曾协商一致由其向***支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劳务费用,再由***与**或***雇请的人员进行结算或其已就**的相关劳务费用与***结算,且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的系***承包的工程上的相关运输工作,故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与**之间系雇佣关系。***抗辩,发生事故的工地及相关人员从事的工作系进户路施工的工地及劳务,系受进户路通向的农户雇请从事的相关劳务,一审法院认为,进户路的施工虽由相关农户出资或提供的部分施工所需材料,但农户并未直接与***、**或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接洽,对施工人员安排相关工作,而是与***进行了接洽,且到庭**的相关施工人员亦表示其系接受***的安排从事的进户路施工的劳务并与***结算相关劳务费用,故对***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主张***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变型拖拉机,在无完整的、可靠的后视视线情况下,冒险倒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西团建筑公司应否对***、***、***主张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西团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被挂靠人,其与***签订挂靠协议时即应当知道***没有相应的资质,仍接受***的挂靠对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依法应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团建筑公司抗辩,其与发包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系***水泥路的建设工程,并不包含进户路的施工,案涉事故系发生在***受农户所托修筑进户水泥路施工时及进户路的施工现场,系***个人接受农户所托承接的相关工程,与其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及其和***所签挂靠协议上载明的工程范围并无关联,其并非进户路工程的发包人或分包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机构的认定,西团建筑公司存在对农庄路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农庄路的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施工队伍擅自承包村民自筹建设道路工程等情形,应当认定对于进户路施工及至施工过程中事故的发生,西团建筑公司存在监督、检查、管理不力之责,故对西团建筑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应否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驾驶施工运输车辆倒车过程中,未尽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未充分认识车辆倒车的安全风险,在同地段施工人员提醒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避让该倒行车辆,对导致其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以30%为宜。 四、关于***、***、***主张的损失问题。***、***、***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鉴于***死亡前的实际居住地系农村,且有一定数量的承包地,不属于承包地被征收,无法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工商登记文件或纳税证明文件,或提供其在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长期从事稳定的劳动(务)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相关证据,***、***、***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生前长期从事稳定的瓦工工作、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按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丧葬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对***、***、***的该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2602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主张的住宿费依法不予支持。***、***、***未能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交通费酌定500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83160元(19158元/年×20年)、丧葬费36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02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46922元。由***赔偿312845.40元,扣减***与**合计已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仍需支付212815.40元,其余损失由***、***、***自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2815.40元(***及**已支付的合计10万元不包含在内)。二、**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西团建筑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一、二、三项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8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合计16798元,由***、***、***负担12531元,由***、**、西团建筑公司负担426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一份考勤表、死者生前做工的记账本,拟证明2016年3月至事故当天,死者从事瓦工天数250天左右。***、西团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两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考勤表没有姓名和日期,也没有上面的金额从何而来;笔记本上面记录的内容比较凌乱,看不出受害人在之前从事了什么工作,无法考证。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和上诉请求。**质证认为,与***代理人的意见一致,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不能说明死者系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事实,好像是一种打短工的性质,不能作为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依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诉人***、***、***提供证据的内容不明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被上诉人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因此,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挂靠西团建筑公司承接小海***七组南北中心路水泥路浇筑工程,后因***等三家门前东西向的小路需要浇筑,***请***在施工中一并进行浇筑,得到了***的同意,***在安排浇筑施工时,联系***找拖拉机拖运混凝土,**通过***的介绍进入浇筑工地拖运混凝土,后**在拖运混凝土的过程中将正在工地上立模的施工人员***撞倒后死亡。上述事实有***和**的**、多名证人的证言、施工合同及挂靠协议等证据,足可以证实。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即在***承包的工程工地上从事劳务,发生事故时亦是在***负责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事故虽不是发生在***挂靠西团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但并不影响***与***之间系雇佣关系的认定。上诉人***关于其不是***雇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西团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被挂靠人,对其施工队伍、工程施工现场未尽到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未能发现和制止施工队伍擅自承包村民自筹建设道路工程等情形,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监督、检查、管理不力之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西团建筑公司称本案事故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赔偿死亡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上诉人***雇请**在其承包的工程上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在提供劳务时将受害人***撞倒后导致死亡,***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诉人***因本案事故已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其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本案受害人***死亡前实际居住在农村,且有一定数量的承包地,上诉人***、***、***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但是未能提供***生前系在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长期从事稳定的劳动(务)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相关证据,已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生前长期从事稳定的瓦工工作、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一审法院对于***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和上诉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7元,由***、***、***负担6705元,***、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