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5842号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彬,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7158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新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