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7048号
原告:***,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羽,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月27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3.80元,减半收取计2,57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爱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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