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盛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2执2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68715-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新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63834-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张謇西路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