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商初字第001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经过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使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