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18586号



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协新路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薛林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芬,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里项村洞山66号1幢安邦大厦11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公司)与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仲文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芬、周建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完成一标段范围内的景观工程,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园建工程、绿化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行车道工程、土石方平整与局部挖填、堆坡、夯实和地基处理等工作内容。2020年1月签订《泰禾杭州院子项目会所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约定了由原告完成泰禾杭州院子会所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经审计,原告完成的一标段范围内的景观工程总价为28983901.5元,完成的泰禾杭州院子会所景观工程的合同价为1792384元,两项工程合计总价为30776285.5元。截至2021年11月22日,被告就一标段范围内景观工程共支付19420907.7元,就会所景观工程共支付1260422.83元,合计支付20681330.5元。一标段范围内景观工程余9562993.83元未付,会所景观工程余531961.17元未付,两项合计余10094955元未支付。因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多人提起诉讼,故原告请求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一并支付。更变后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094955元,并以1009495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确认原告对被告泰禾杭州院子楼盘项目整体可拍卖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案涉会所景观工程及一标段甩项工作均未完成结算,被告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应当为2921785.59元,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等同于结算协议,原告无权根据该报告书所载审定额计算欠付工程款余额。案涉会所和一标段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主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要求提前返还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对泰禾杭州院子楼盘项目整体可拍卖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9年6月,古典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泰峪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合同文件》一份,目录为:(1)合同协议条款、(2)中标通知书、(3)招标期间往来文件、(4)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等。其中《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发包人将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分包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工程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为21924258.96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0113999.05元,增值税税额为1810259.91元(按法定增值税率9%计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工期为90日历天,自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应按发包人项目部的要求做出调整。本工程(包括后期改造工程)施工完成且通过发包人及监理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提交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并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书,于下月集中付款日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其余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两年,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承包人完成全部保养保修工作并经发包人和物业(若需要)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发包人于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全部保修余额(扣除保养期及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承包人承担费用及违约金)等事项。




2019年9月,古典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泰峪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合同外工作量,调整后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暂定含税总合同价调整为23347319.96元,其中不含税部分金额为21419559.6元,增值税部分金额为1927760.36元。




2020年1月,古典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泰峪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泰禾杭州院子项目会所景观工程合同文件》一份,其中《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发包人将泰禾杭州院子项目会所景观工程分包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工程为固定总价,为1792384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644388.99元,增值税税额为147995.01元(按法定增值税率9%计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工期为45日历天,自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应按发包人项目部的要求做出调整。本工程(包括后期改造工程)施工完成且通过发包人及监理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提交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并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书,于下月集中付款日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7%,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其余3%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两年,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承包人完成全部保养保修工作并经发包人和物业(若需要)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发包人于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全部保修余额(扣除保养期及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承包人承担费用及违约金)等事项。




浙江科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泰峪公司委托,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算审核认定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造价为28983901.5元。浙江科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古典公司在该报告书上盖章确认。




庭审中,泰峪公司陈述上述两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完成,已向古典公司付款20681330.5元。会所工程现已由物业办公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委托的咨询公司已审核认定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造价为28983901.5元,原告对该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泰禾杭州院子项目会所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为固定总价1792384元,被告陈述上述会所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原告对该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质保金,目前上述两项工程尚未过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故应各扣除5%、3%的保证金,结合被告已经就该工程付款20681330.5元的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就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欠付工程款8113798.7元,就会所景观工程欠付工程款478189.7元。原告主张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并未提供相应的发票,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就泰禾杭州院子楼盘项目整体可拍卖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的范围仅为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会所景观工程,故本院支持原告就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在8113798.7元范围内、会所景观工程在478189.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591988.4元;




二、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泰禾杭州院子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甩项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811379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会所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78189.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2370元,由原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426元,由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苏仲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