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学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8作出的东人社察罚字〔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决定,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5万元。因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催告后仍未按决定书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6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盐都区县人民法院(2019)苏0903行审116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廉政监督卡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1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①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查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其已发现资产于2019年1月8日已分配完毕。
5、2020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追缴,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