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现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031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