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周翠香,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翠香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1436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