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649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徐金生对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981执6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小英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哲